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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税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实行优惠政策

2006-09-04 17:32:44

 

一是至2010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我市去年此项退税6000多万元。

二是经认定的新办软件企业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减三”征收所得税优惠,认定的新办软件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